公正性声明

本公司系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保证对社会出具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特作如下声明:

1.本公司严格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 163 号修正案)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9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要求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CNAS 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于 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相关应用说明和规则要求,严格遵守检测/抽样的工作程序,执行检测/抽样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从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确保检测/抽样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来自行政、商业、财政方面的干预。
3.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4.本公司全体人员不得与其从事检测/抽样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活动;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抽样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防止商业贿赂。
5.坚持自愿和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任何委托检测/抽样的客户一视同仁。
6.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抽样结果本公司将视为无效。
7.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8.热情接待客户和相关方等内外部的投诉,对所有投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诉者做出合理的答复。
9.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若有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上各项承诺,本公司接受国家监督部门及社会各界及客户的监督。


监督电话号码为:021-5413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