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 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869  发布日期:2022-08-12 01:48:45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保持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平衡,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体系。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积极服务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需求,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设施布局和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完善危险废物

监管体制机制


(一)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依法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生产、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监管职责。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进一步拓宽部门沟通协作渠道,及时通报、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重大事项,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落实首办移交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三)推进区域利用处置能力共享互补。

推动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及合作协议,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鼓励废铅蓄电池、废包装容器、废酸、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涂料染料废物等在长三角区域内利用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转移环境管理。

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一网通办”线上办理系统,进一步加强跨省转移技术审核,加强危险废物长距离运输、液态危险废物的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和价格公开机制,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


(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聚焦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涉危险废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央在沪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

按照“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总体要求,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运行、利用处置情况等在线报告,畅通与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连接与实时交互,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车辆运输信息接入本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推行集成智能监控,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互通共享。进一步增强数据应用和风险预警水平,研究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




强化危险废物

源头管控


(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配套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二)严格环境准入。

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对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要求。

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评估危险废物贮存能力,并配套满足贮存需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相关部门对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利用处置方式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相关要求,并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将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五)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评估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查、各区检查、市级抽查”模式。


(六)推动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

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产业产能准入落地时要自行配套或园区配套落实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或处理路径。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

转运等过程监管


(一)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

持续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汽修行业、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探索推进有条件的高校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二)转移运输便捷化。

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进一步打通崇明区危险废物运输通道。


(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打击以“副产品”名义逃避危险废物监管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联合保障机制。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办案经费常态化投入机制,保障危险废物鉴别鉴定、规范贮存等经费投入。进一步规范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拘留程序。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




强化废弃危险

化学品监管


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名单,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一)统筹填埋处置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准入清单。加快推进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等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非填埋的利用处置设施。2025年底前,力争将生活垃圾焚烧二次污染物填埋率控制在2%以下。


(二)强化规划统筹。

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保障规划设施用地需求。强化老港、宝山市级基地托底保障功能,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无机类危险废物多途径的利用处置,研究推动高温熔融、等离子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建设水泥窑、工业炉窑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在上海化工区等有条件的区域试点探索废盐排海。


(三)统筹建设高水平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适时启动嘉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各区完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集转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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