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后果如何?

浏览量:135  发布日期:2023-11-08 09:49:23


      环境应急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危害。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仅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可能因不能预防环境隐患而导致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我们先看两个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分享

案例一:2022年3月1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李典镇的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包装品印刷作业,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2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某机电设备制造厂于2021年1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江苏某机电设备制造厂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2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10日内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并处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中举足轻重,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能够强化应急预案的监管,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上述两个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工作,防止出现有关违法行为及严重的危害后果。


法条链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