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废气中臭气及相关指标如何确定监测频次?
导读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对于环境监测活动监测频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对监测频次有明确要求,以确保监测结果代表性和有效性。废气中臭气及相关指标监测频次,不少排污单位还有一些疑惑,甚至有部分排污单位仍要求臭气等指标按照1频次监测,监测频次不对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臭气等指标的监测频次未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的问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12月15日《社会化监管系统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及分析》通报会上特别强调,2024年将严厉查处臭气等指标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频次监测的违规行为。
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 《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4)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
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
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 -2015
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频次都有明确要求,详见表1。
表1 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对监测频次要求
特别注意
废气监测的要求是执行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的综合要求。监测技术规范一般是作为总体性要求,一般优先按照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未有明确要求时,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在监测过程中违反任何一项标准规范都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