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庄工业区危废中转站项目(停止运营服务)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莘庄工业区危废中转站项目(停止运营服务)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莘庄工业区危废中转站项目(停止运营服务)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元明路188号,为早期上海莘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该地块东至市政环卫部门停车场,南至元明路,西和北至中船集团七一一研究所,调查面积为3016.6m2。调查地块2003年之前为农田,2003年至2018年期间为上海莘庄工业区供热有限公司用地,2018年至2024年期间为上海莘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办公、应急事故池和道路区域,现状为空置仓库、应急事故池和空地。调查地块后续规划为工业用地(C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因此本次调查将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执行。
根据收集的宗地图信息显示,调查地块所在厂区当前土地所有权人为上海莘庄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续简称“企发公司”),现由上海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管理,故企发公司授权上海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全权处理调查工作相关事宜。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4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完成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
地块内历史情况:2003年之前,该地块作为农田使用;2003年~2015年,上海莘庄工业区供热有限公司于调查地块内开展建设和经营活动,该企业主要提供工业区范围内的蒸汽供应及维护管理活动,调查地块位于该企业东南侧区域,该区域在莘泰入驻之前为上海莘庄工业区供热公司内原8幢厂房、辅助用房和自来水储水池;2015年至2018年10月,上海莘庄工业区供热有限公司停止运营,调查范围内厂房、辅助用房和储水池停止使用,期间部分设备被拆除;2018年10月至2024年10月,调查范围内区域出租给上海莘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仓库、办公等使用,主要用于危废临时存储;2024年11月至今,上海莘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离地块后,原办公活动房拆除为空地,化学品仓库等危险废物临时存储仓库均已经清空,2024年11月26日现场踏勘期间,未发现地块内存在危险废弃物或一般固废残留,各仓库已经清理,仓库内地面硬化及防护措施完好无破损,部分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
地块周边历史情况:2003年之前,地块周边主要是农田;2003年之后,地块周边逐渐开发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以河流、道路和工业企业为主,其中地块东侧主要为市政环卫停车场,西侧和北侧早期为供热公司,南侧为元明路道路。地块周边存在2家15类企业分别为鹰革沃特华汽车皮革(中国)有限公司和巴黎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塑料生产部。根据相关分析,本地块可能会受到巴黎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塑料生产部大气沉降、地表漫流何地下水迁移等途径的影响。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共识别出4处潜在污染风险区域:分别为莘泰环保危险废物仓库及进出口区域和供热公司运营期间煤炭燃料传送区域。。此外,结合周边企业对本地块的潜在影响,识别的潜在污染物主要包括pH、重金属(砷、镉、铜、镍、汞、铅、铜、钒、锑、铍、钴、锡、锌、银、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VOCs、SVOCs和石油烃等。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本地块存在第(1)条“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第(2)条“历史上曾涉及危险废物和固废堆放”、第(3)条“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第(5)条“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和第(6)条“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因此本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等后续调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采样调查方案
结合第一阶段调查结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了6个土壤监测点和4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地块外西北侧约1500处布设了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土壤和地下水的钻孔深度均为6.0m。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表2中20项其他项目(包括4项重金属、氰化物、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以及氟化物、银、锌和锡,共计70项。
(2)调查结论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整体上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无须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地块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